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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制订)家居设计工作室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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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家居设计工作室,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上证e互动平台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处理,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家居设计工作室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二)立即告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联合制定应对措施,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家居设计工作室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家居设计工作室。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局。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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