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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家居设计工作室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
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十条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作为全行理财业务中台的业务管理和产品研发部门,负责全行理财业务、代销基金与保险及券商集合理财、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理财业务的管理及权限内理财业务研发。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与规划,包括全年总发行额度、年末存量、产品类别与期限结构以及对公、对私、同业等渠道额度分配等;
(二)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政策研究与市场调研,牵头制定理财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跟踪家居设计工作室、落实与理财业务研发与销售有关的监管规章政策;
(三)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创新理财产品报备报告、全行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及理财业务相关报表,向总行相关部门提供全行理财产品相关业务资料;
(四)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产品(指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及受理审查,并出具准入意见;
(五)负责受理销售部门提出的理财产品及代销、代为推介产品需求,负责向理财业务研发与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产品供给要求;
(六)负责核查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发售前的审批、报备手续的完备性,并负责对公、对私、同业销售部门间的协调和统筹销售;
(七)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理财业务研发设计、履行行内审批、监管报备、投资运作管理与风险报告,并作为研发部门配合落实理财业务统一管理,进行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八)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九)负责收集全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监控情况,牵头组织全行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牵头进行全行理财业务数据管理;
(十)负责理财头寸的资金管理,理财产品临期管理并组织到期产品的承接安排;
(十一)担任理财业务审批小组秘书处职责,负责召集理财业务审批小组会议及日常事务;
(十三)负责理财产品编码管理,牵头优化理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参与理财交易系统的完善或功能优化;
(十五)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资金资本市场部负责权限内理财产品的研发、履行行内审批、协助监管报备、自主交易产品的监控等,具
(一)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并受理产品供给需求;
(二)负责申请权限内理财产品相关的业务资格,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产品报备手续;
(三)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四)负责自主研发、交易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存续期报告、投资交易系统推动、协议签署工作;
(五)作为理财业务研发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管理,配合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七)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总行投资银行中心负责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的研发、履行行内审批、协助报备监管、投资运作管理及监控等,具体包括:
(一)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的研发设计并受理产品供给需求;
(二)负责申请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相关的业务资格,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融资类理财产品的报备手续;
(三)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四)负责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存续期报告、系统推动、协议签署工作;
(五)作为理财业务研发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管理,配合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分行发起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产品),对分行上报的理财项目进行审查,并负责发起总行审批流程;
(七)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
(八)本条所称融资类理财产品是指以债权、股权或其他各类权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我行对公授信客户提供融资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及债务融资工具类、应收债权类、金融交易所公开市场类、股权及权益类等理财产品。
第十三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全行对公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对公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对公渠道的理财业务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对公渠道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公司银行部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五)负责汇总分行对公业务部门辖内对公客户的理财产品需求,并根据全行对公业务发展规划,对产品规模、期限结构等要素进行汇总后,向理财业务管理部提出对公理财产品需求。
第十四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对私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对私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对私渠道的理财业务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五)负责汇总分行对私业务部门辖内对私客户的理财产品需求,并根据全行个人负债业务发展规划,对产品规模、期限结构等要素进行汇总后,向理财业务管理部提出对私理财产品需求。
第十五条总行私人银行中心负责全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的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营销规划、发售额度分配、计划考核、客户投诉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理财业务需求,配合落实权限内销售理财产品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第十六条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同业渠道的理财业务统一销售管理,牵头负责人民币理财业务派生流动性风险管理,负责为理财业务组织同业资产,负责理财业务所涉及同业授信额度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同业渠道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理财业务需求,配合落实权限内销售理财产品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同业渠道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第十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理财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对理财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对理财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自主投资理财业务的表内理财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和内部FTP定价管理、理财业务表内外风
第二十条总行合规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制度、产品等的合规性审核,督促、协调条线部门及时维护理财相关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行审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审计,对全行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
第二十二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和合同文本,受理和解答理财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十三条总行会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核算管理,包括理财业务核算需求提出、核算办法制定,对总分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行结算运营中心负责理财业务的清算核算、运营管理、账务核对等,主要包括:
(一)负责理财业务清算、资金划拨、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等工作,并提供信息披露支持数据;
第二十五条总行理财业务参数设置及维护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参数及维护设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总行托管中心负责理财业务相关产品的托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业务清算、核算、对账,以及对分行托管理财产品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理财业务交易、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管理,包括不限于方案设计、组织、立项、招标、开发、测试上线、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总行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向理财业务管理部传达董监事会对理财业务的要求和指引等。
第三十条总行办公室负责ⅩⅩ理财品牌的管理与指导,并协助进行ⅩⅩ理财业务舆情监测,对影响ⅩⅩ银行声誉的负面舆情及时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一条总行投资组合类产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投资组合类产品的基础资产、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存续期监控等。
第三十二条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分行信审委等有权机构对分行部门发起上报的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表内理财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和内部FTP定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负责在辖内对公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合同签署、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告等工作。分行对公业务部门的理财产品需求须统一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分行对公业务部门可在总行授权下进行对公理财产品的具体参数设置。
第三十五条分行零售银行部、私人银行分中心负责在辖内对私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合同签署、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分行金融同业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辖区内同业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合同签署、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告等工作;理财业务同业基础资产的组织和提供等工作;辖区内理财业务所涉及同业授信额度的申领、操作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辖内融资类理财项目的发起,根据总行确定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结构开展辖内融资类理财产品的项目营销、业务谈判、结构设计、流程发起、合同签署、投资及交易管理和风险报告。
第三十八条支行是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及理财计划、代销及代理推介产品的销售、服务渠道。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总、分行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具备资格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在了解客户需求、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销售理财计划,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
第三十九条我行理财业务按照投资方向的不同,理财业务可以分为信贷及债务融资工具类、票据类、应收债权类、同业存款类、同业借款类、金融交易所公开市场类、证券市场类(净值开放式) 、股权及权益类、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结构性产品、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创新类等。
第四十条我行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四十一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含代销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专业化服务。我行为销售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理财顾问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我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我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 我行可以接受客户授权,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也可以由我行与客户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
第四十三条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各分支行、总行有关部门依据授权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
指我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四十四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我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我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五条按照银行是否担险,理财计划可分为担险类理财计划和不担险理财计划。担险类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条件,对理财计划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不担险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条件,我行不对理财计划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六条按照投资工具分类,理财计划可分为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产品、信托类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
第四十七条我行通过理财顾问服务代销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以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的核准上线,由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协调。未经授权,总行其他部门或分支行不得自行安排产品销售。
第四十八条我行代销或代理的相关产品由销售渠道负责销售、制定销售流程及销售相关管理制度、控制销售合规性、客户投诉管理等。
第四十九条理财顾问服务由通过总行、分行资格认可的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同时,该业务人员还应满足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等要求;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
第五十条总行、分行保证对理财业务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并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对于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具备资格的理财业务人员通过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销售理财计划及其他投资产品前,应了解所销售的代理销售产品(含基金、保险、券商理财产品)及代为推介产品(含信托计划)等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以保证服务
第五十二条我行代销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以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应全部纳入系统销售、核算和考核,要确保及时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严禁出现账外账情况。
第五十三条我行代销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以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运作管理、信息披露、资金清算等由产品管理人即合作机构负责。根据渠道部门需求,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需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代销产品投资情况进行了解,相关理财业务研发部门负责协助。
第五十四条我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销售的理财计划的核准上线,由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协调。未经授权,总行其他部门或分支行不得自行安排产品销售。
第五十五条我行自主研发的理财计划应全部纳入理财交易系统销售、核算和考核,要确保及时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严禁出现账外账情况。
第五十六条我行自主研发的理财计划由销售渠道负责销售,制定销售流程、控制销售合规性、客户投诉管理等。
第五十七条我行理财计划的销售文本分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计划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宣传单、手
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电话、传真、短信、邮件;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该销售文件均需经总行法律保全部审核。宣传销售文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我行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应加入我行“ⅩⅩ理财品牌”LOGO标识。
第五十八条总、分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我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含客户评估报告、理财规划报告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五十九条总行理财业务研发部门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进行理财业务研发,推出时需要进行合理的风险收益测算,收益分配机制和原则、收费原则和程序等应符合监管及我行相关要求。
第六十条我行理财业务定价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ⅩⅩ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合作机构及产品准入办法等行内相关制度及我行相关要求,定价应在符合产品成本可算
第六十一条分支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业务发展和市场状况,向总行理财业务销售部门反馈理财产品研发需求。
第六十二条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定期或临时向总行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收集产品需求,并定期或临时向总行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收集产品。
第六十三条我行发行的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应根据其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十四条我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第六十五条总分行理财业务交易部门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本条所指总分行理财业务交易部门统指全行负责各类理财业务交易管理的部门或机构。
第六十六条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牵头、总行理财业务研发部门配合,按照销售文件尽责、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
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客户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理财计划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我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发行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销售文件与客户的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包括会计核算、制作明细记录、建立托管的明细账、对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实现单独管理、计划终止时准确计算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兑现的收益等。
第六十八条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分支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内控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各分支行、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开展理财业务应在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基础上,审慎尽责地开展理财业务。
第七十条我行研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以及代理类理财产品(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行的产品)等由总行行长办公会授权中间业务发展委员会审批,为提高审批效率,总行中间业务发展委员会下设理财业务审批小组,履行审批职责。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面对当今我国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风险日趋增大,存贷款利差日趋缩小、外资银行步步进逼的新形势,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深刻反思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对策。本文在分析我国商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解决对策。 标签: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问题对策 个人理财业务,就是银行理财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预期目标和风险偏好程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安排投资方式,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个人理财业务具有市场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成为发达国家很多大商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的收益来源及利润增长点。为了缩小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拓宽盈利空间,提高竞争实力,我国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要深刻反思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并要有切实可行的发展对策。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业分业经营现状,明显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空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线.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保障。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一种新型综合性业务,因此它的顺利开展必须依赖于前后台业务的整合,而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都归口在个人银行业务部。但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上述业务当前又是分别由个人银行部、中间业务部、房贷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造成前台业务条块分割,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3.缺少系统支持。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的基础,以客户而不是以账户为基础的客户资料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银行可以通过整理和分析客户资料,如客户资金增减、资金流动趋势、客户对银行服务的不同选择等等,及时了解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筛选优质客户,确定理财目标群体,并以此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建议,实施理财服务,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4.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必须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券、保险、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理财业务的行为,实现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销售专区是指在网点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用于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专门区域。销售专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区是隶属网点并需要进行物理隔断的区域。 (二)在专区周边位置须贴有“理财专区”字样的标牌。 (三)专区内须以桌签、标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对客户进行重要提示,提示内容包括理财业务查询、理财业务相关风险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三条理财业务查询是指个人客户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XX银行的任一网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情况进行的查询。 第四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双录是指在理财专区内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实现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双录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子监控设备须在理财专区内进行进行配置,连接到电脑上的电子监控设备须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二)电子监控设备须做到录制的内容清晰完整,即录像画面可清晰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录音内容可明确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语音表述。 第五条在理财专区对理财业务进行双录的客户,仅限于在XX银行所辖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客户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前,柜员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双录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才可在理财专区内进行双录。 第七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的销售凭证装订,一份在销售网点专夹保管。 第八条进行双录前,由柜员打开理财专区的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确认设备已正常运转和录制画面清晰完整后,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与个人客户进行问答过程的录制。 第九条双录完毕后,柜员对双录文件进行命名编辑,编辑内容包括网点名称、柜员名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代码、客户名称等,编辑内容须完整准确。 第十条双录文件在连接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电脑存储后,于当日晚间上传至服务器,进入双录管理系统。各行社可在双录文件存储网点查询,也可通过双录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所有的双录文件都已进行加密处理,各行社
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运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办理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包括: (一)x银行以获利、规避自有资产负债风险或做市为目的,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本外币金融工具(或产品,下同)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 (二)x银行以赚取佣金、管理费、交易买卖差价等为目的,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代客交易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五条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风险政策和投资策略为依据,并遵循分类审批和风险与效率并重的管理原则:(一)分类审批原则是指根据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不同风险特征和效率要求,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二)风险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办理效率。 第六条概念释义 (一)自营交易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自营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银行账户的自营业务。 (二)有权审批人是指具有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决策
人,包括行长、分管(协管)副行长(行长助理)、独立审批人、资金交易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被授权人。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在每年授权书中确定。 (三)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责 第七条客户部门包括总行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分行(含境外分行)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但分行已发起授信的境内外信用主体,客户部门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专项授信的发起、调整、尽职调查和提供审查材料,以及提出授信额度管理的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施后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二)对于先成为我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信用主体,后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境内外信用主体,客户部门负责信用主体后续的评级跟踪、授信发起、调整和提供审查材料,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施后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外资金融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授信发起、尽职调查、信息维护和日常管理,由国际业务部牵头负责。 (四)发起资金交易和投资新产品和新业务。 第八条资金交易部门包括总行金融市场部和分行(含境外分行)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市场信息,提供审查材料,按规定制订并审查业务方案。
零售信贷风险管理 课程背景: 银行零售信贷已成为银行重要的一项资产业务,尤其是随着老百姓对生活品质提高、个人经营需求增强等因素影响,银行向个人发放的贷款种类也越来越多,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但是由于零售贷款具有个人客户复杂多变、担保资产散、贷款时间长等特征,以及当前客户经理经验不足、后期如何做好零售信贷日常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已成为众多银行当务之急。 为满足银行这一要求,本课程从剖析零售风险入手,将分别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三个环节入手,区分不同的贷款种类,并着重在贷前和贷后,帮助银行零售信贷从业人员业务办理过程中和客户维护过程中识别风险和化解风险。 课程收益: ●让一线零售客户经理(营销人员)认识贷款风险重要性,掌握贷前调查中发现风险的技巧; ●让贷中审查人员提高识别和审查贷款的能力,及时识别贷款隐患,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加强全员对贷后检查的操作意识,通过定期与客户交流,及时觉察可能会影响到贷款质量的线索,学会如何及早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课程特点: ●课前充分准备:充分准备案例,包括提前收集所服务银行现有案例,进行总结归纳,融入课程; ●课中深度剖析:采用重现案例场景方式,与学员一起层层深入剖析案例中的风险点,让学员掌握发现和识别的能力; ●课后规范要求:通过对风险点的梳理,结合所服务银行具体要求,为学员总结出一套适合日常工作使用的方法,。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支行业务负责人、零售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员 课程方式:专题讲授+实战案例剖析+互动解疑+场景演练 课程大纲 第一讲:最新零售信贷政策解读
一、最新监管政策 1. 2018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1)努力抑制居民杠杆率,重点是控制居民杠杆率的过快增长 2)打击挪用消费贷款 3)严控个人贷款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 2.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1)“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明房地产本身应以民生和保障为主 二、最新个人征信报告学习 1. 征信报告的主要涵盖内容 2. 征信报告中数据的采集来源 3. 征信报告中信息的有效使用 第二讲:零售信贷贷款品种综述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手房、二手房) 1. 贷款特点 2. 准入条件 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 1. 贷款特点 2. 准入条件 三、个人信用贷款 1. 贷款特点 2. 准入条件 四、个人消费贷款(装修贷款、大额消费品贷款、车位贷款等) 1. 贷款特点 2. 准入条件 五、个人经营贷款 1. 贷款特点 2. 准入条件 小组讨论:过去客户经理为客户办理业务前主要沟通哪些内容 第三讲:零售信贷主要风险点揭示
银行各项业务发展措施 篇一:银行各项业务发展措施 支行经过四年的努力,为各项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xx年将会是xx银行股改上市后各项业务大发展的关键一年,xx支行也将会在明年的工作中,迎难而上,不会退缩,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来追求目标的实现,强化营销,大力拓展各项存款,努力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水平,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强化内部管理,争取实现更多的经营利润。 一、零售业务发展具体措施: 紧抓储蓄存款不放松,克服一切困难,把零售存款规模的增长与优化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结合起来,加快储蓄存款的发展速度。为此我行要做到思想早动员、任务早明确、措施早落实,力争在一季度分行“开门红”活动中,储蓄存款有较大的增长。 1、深化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提高vip客户的贡献度,通过客户信息收集、档案建立、落实分级维护、绩效考核等基础性工作,初步形成规范化的客户关系管理格局。通过“熟记大客户”活动,使网点临柜人员均能熟悉本网点vip客户的基本情况,做到准确识别、优质服务,使其享受优先、优质、优惠的差异化服务,进一步增强客户对xx银行的信赖与忠诚度,使vip客户的贡献度大幅提高。 2、完善考核方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牢固树立员工是企业的
主人,只有把员工放在“第一位”,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为客户优质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积极性和革新的创造性,真正做到“顾客至上,宾至如归”实现人才和效益双赢,使我行的存款及早有突破性的发展,也为员工的发展创造更多机会。20xx年元月初,我行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分别制定了基金及储蓄任务,并充分利用股市走好的时机,加大基金对外宣传和营销力度,在保证储蓄存款稳步增长的同时,基金销售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3、加大业务宣传力度,全方位、高密度宣传我行的教育储蓄、通知存款、保险(交强险)、开放式基金、中银信用卡、人民币理财产品等特色业务,在储蓄存款实现一季度“开门红”的基础上,乘势而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早日完成全年中间业务收入和储蓄存款任务指标。 4、高度重视总行推广“直客式”零售贷款服务模式的发展战略,积极投入网点业务战略转型,扎扎实实做好“直客式”网点销售工作,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个人金融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网点服务意识,珍惜现有客户资源,主动向客户宣传我行零售贷款产品,积极引导潜在客户成为现实客户,尽快提升网点对外的宣传和销售能力。 5、外币业务的开办将是我行20xx年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汇聚宝”、“外汇买卖”等外汇理财品种,丰富我行的业务种类,满足客户多方面的理财需求。积极推行“本外币一本通”业务,方便客户统一管理资金,以此带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增长。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
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民生银行零售业务【北京】2020年民生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招聘启事 2018年民生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招聘启事 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承担着全行小微、消贷、私人银行、信用卡等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囊括信贷、财富、银行卡、线上、线下等各类产品,以及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涵盖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随着国内同业普遍重视零售业务,以及我行零售业务占比持续提升,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责任和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下,零售银行市场正发生深刻变化,智能化、自动化、简约化、快捷化成为趋势,欺诈和反欺诈技术日新月异,对零售风险管理的计量技术、模型管理、自动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全行零售业务发展,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提升我行零售业务核心竞争力,现诚邀有志于提升零售风险管理技术,勇于接受挑战、追求卓越的人才,加盟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应聘要求 计量工程管理岗 工作职责: 1、负责各类零售风险模型的布置上线、负责设计自动申请与决策系统流程,实现零售贷款全线、负责零售客户数据仓库与公共信息平台、销售作业系统、第三方数据平台以及客户界面渠道、远程电话调查、视频银行等系统的对接。 4、推进互联网技术、风险计量技术在零售授信业务中的应用,不断提升作业效率,优化客户体验。
岗位要求: 1、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统计学、数学、金融、金融工程、计算机等专业优先。 2、具有3年及以上数据分析或者风险模型开发、验证相关工作经验。 3、具有3年以上零售信贷领域相关工作经验,有风险策略相关工作经验优先。 4、熟练使用SAS,R,Python等统计分析工具。 5、具有较强责任心、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有较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二、应聘方式及注意事项 1、应聘报名:截止时间至2018年1月31日。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应聘者在我行官方招聘网站申请。 3、我行人力资源部对于收集的相关招聘资料将予以严格保密,仅用于处理此次招聘工作。 4、后续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请应聘者注意及时查收。 5、应聘者对个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我行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
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 —1—
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家居设计工作室。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行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2—
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浅议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现状及发展趋势摘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建设现代金融企业进程的加快发展,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纷纷提出经营战略转型的要求,其中尤以个人零售业务作为经营战略转型的产品研发方向和核心内容。试从营销观念、目标客户定位、产品研发、流程整合等方面分析国内零售业务发展趋势和发展要求。 关键词:商业银行;零售业务;趋势 银行零售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战略的集中体现,已成为商业银行提供差异化零距离服务的主要途径,成为打造知名品牌的主要工具,成为创造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是商业银行利润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及动力。国际经验充分表明,随着商业银行业务重心向零售业务的转移,零售业务在银行的利润来源中已经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入,如何进一步加速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界的现实课题。 1 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现状 零售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零售业务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上升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国外银行零售业务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无论大中小商业银行,无论全国性银行还是地区性银行,无论分业性银行还是混业性银行,没有一家商业银行不开展零售业务。比如美国的银行业,其零售业务的增长不仅表现在资产运用方面,在收益构成上也表现得相当突出。如
美国花旗银行2004年的利润中就有72%来自于零售业务,汇丰银行2004年税前利润中个人业务利润占比为40%,美洲银行占比为41%。但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近年刚刚兴起,零售银行、个人业务、贵宾理财、私人银行、零售经纪人、流程再造等新概念、新词汇正不断被人们大量引用,信用卡、汽车贷款等发展多年的老产品也被赋予更多的新意,网点柜台、ATM、电话等服务渠道的作用也在发生重大变革。据统计,2005年上半年全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利润仅占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25%左右。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具有以下特征: (1)零售客户的数量众多,总体业务量巨大,但对客户缺乏分类。四大商业银行几乎每家在国内都有1亿以上的客户,每天都有超过千万笔的个人业务。同数百万的法人客户的业务量相比,它的业务量是非常巨大的。一般来说,每个客户享受的任何服务都是一样的。当然,从道德层面来看,对客户的服务应该是一样的。但是不同的客户,他对服务的需求和产品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一视同仁、一模一样为不同的客户服务,就无法让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真正满意。如果对客户进行分析,细分客户市场,通过一些渠道的改革,进行低成本、集约化服务,为客户提供有差异的服务,才能保证零售业务完成巨额的业务量、满足庞大客户的需求。 (2)零售客户尚未形成规模经济,仅有较小的单体贡献。相
银行业务发展措施综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崛起 互联网、通讯、芯片、硬件、加密及硬件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和革新,为非金融机构创新支付服务,直接参与电子支付市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网民规模的迅速增长,也为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了空前的机遇。多种新型电子支付方式横空出世,全面挑战着传统的支付模式,同时,对大众消费习惯产生了重大影响,掀起了支付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网络发展创新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异军突起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逐渐为广大网民所接受,而伴随电子商务尤其是网购发展应运而生的网上支付,在我国与1998年第一家网银(招行)的推出一起出现。同时,因信息技术发展而引起的传统行业电子化改革也成为推动网上支付发展的一大动力。1999年3月我国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支付”公司正式开始运营。2004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立“担保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任缺失问题,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在网上支付领域的迅速崛起。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壮大,其服务已覆盖B2B、B2C、C2C以及跨行转账、信用卡还款、网络融资和公共事业缴费等众多领域,服务产品从电子支付向传统支付领域延伸。 (二)交易规模逐年攀升,发展趋势已现端倪 随着商贸活动的繁荣,银行、商户、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日益频繁,交易量呈爆炸式增长。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连创新高,截至2011年6月,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达2.95万亿元,同比增长31%。纵观中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从2005年开始交易规模逐年攀升,增长幅度令人瞩目。2010年整体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突破万亿元大关,同比2009年增长100.1%,实现全年翻番。2008—2010年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年均同比增长率超过100%,增速惊人。依据上图,不难发现第三方支付市场近两年增速稍有放缓,但规模发展速度依然较高,行业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发展趋势已现端倪: 1.规模继续增长。应用行业数量、商户规模、用户规模三大指标依然增长显著。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页脚内容2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 风险,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项 目的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 3、定义和缩写 3.1 尽职调查:指项目组、保荐代表人对拟推荐公开/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 项目组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5.2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 6.1 项目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据尽职调查指引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6.2 项目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3项目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6.4 项目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6.5 项目人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笔录等资料。项目组可参照《IPO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一)及《再融资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二)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6.6 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项目组应在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及股票承销的其他业务环节中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投行内核部/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工作底稿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是评判项目人员是否勤勉尽责以及项目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6.7 项目组应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8 项目组应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专题调查工作底稿。如发行人按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专题调查要求的,项目组应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资料,并将补充资料按顺序
银行支行零售业务总结 银行支行零售业务总结 篇一:银行支行零售业务总结xx支行于xxx 年9月30日成立,服务意识、营 销意识基本上没有建立,各项工作都处于应付的状态,转变思想、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是当务之急,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执行能力,逐步树立网点负责人的威信,是网点负责人必然的选择。 作为网点负责人,既要是能够创造业绩的营销能手,更要是一名合格的管理者,管理才是网点负责人工作的核心,加强内控管理,以规章制度保障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一、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和人员控制力(一)梳理网点基础业务流程,建立大堂经理在大堂迎接客户进行业务指导、员工柜面业务办理并及时开展产品推介营销及后期客户信息建档和跟踪维护的一条龙服务模式。,我自从到网点以来如果没有特殊事情,始终坚持在大堂与客户互动交流,直到大堂助理的设立为我分担了部分工作,使我有更多的时间走出去寻找潜在的客户资源。 结合上级行的相关文件及规定,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关于违反文明优质规范化服务的处罚办法,对着装上岗、挂牌服务、文明用语、环境卫生等诸多方面强调了要求,罚款用于表彰先进和网点的活动。这一举措,进一步提升了网点的社会形象,得到了客户的称赞和上级行的认可, 加强员工岗位技能培训,丰富员工的业务知识,全面提 升员工的业务处理能力和效率。营销产品就必须熟知产品,要比客户更了解产品的功能,所以我们网点在业务学习中,在掌握理论和原则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实践,柜员等级考试要取得好的成绩,更要学会对客户讲解传授农行产品的便利与应用。 是加大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在日常工作中我与支行运营主管经常对网点的各项工作开展交叉式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还不定期接受上级行领导到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对业务办理中容易发生风险的环节予以提示。按季度评选优秀柜员,同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及时排除了风险隐患。 强化节约意识、树立效益理念。网点负责人的工作范围不单纯是提高经营业绩,还包括网点这一集体生活的各个角落。在水电气等方面强化管理,不仅能有效降低费用支出,也是加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构建团队精神,增强员工凝聚力和营销战斗力。我行在职员工7人、引导员及保安4人是我行的人员构成,生活在同一个集体中,不仅有各自的工作,也有工作中的配合与衔接,网点的发展绝对不会来源一个人的努力,是所有人的共同奋斗。
理财管理办法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差不多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奋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布、公平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爱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担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治理 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能够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治理,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定义 投后管理,是指对投资业务融资客户及影响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 第二节投后检查 (一)特点: 、既包括对客户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融资用途事项的进展和抵质押担保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客户的检查既包括对客户执行《投资合同》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对客户资信、经营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检查。 、投后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 、投后检查主要关注客户是否能够及时还本付息以及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 (二)检查类别 、首次检查
在投资款发放后的 天内应进行第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实施情况。检查方式可为实地检查、电话询问等方式。首次检查要形成《投资业务首次检查报告》(见附件 ),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全面检查 对投资业务,不论期限长短,从发生第一笔业务开始,每季前往客户的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一次,同时对抵质押物存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风险隐患较大的投资业务,还须按月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要形成《投资业务检查报告》(撰写要求参照附件 ),报告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重点检查 一旦发现融资方出现新的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债务偿还的重大情况时,最迟在发现上述情况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地或跟踪检查,并形成报告。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投后检查需要获取有效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综合判断客户是否能正常支付投资款本息或履约,从而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投后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信息获取 ⑴客户提供的信息:从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汇集、整理出客户信息。 ⑵实地检查获取信息:对于公司类客户,前往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在现场,通过与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等进行接触,查阅客户的会计帐薄、记帐凭证、
银行零售业务部内控自查报告银行零售业务部内控自查报告 xxxx年以来,结合个人金融业务特点,我部着重在相关业务品种的业务流程整合、相关制度建设、业务和政策学习等方面加强了管理,并召开了主任办公会和部门全体会议,就相关内控工作做出了部署。现将我部近期内控工作报告如下: 一、银行卡业务。我部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检查,客户档案、密码信封、库存银行卡及成品银行卡的帐实相符。 二、加强了内控合规建设。对内控合规员进行了调整和落实,根据个人金融部实际情况,指定==副主任牵头,==等几位同志为个人金融部的内控合规员。并计划部门内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形势分析会,强化全辖风险及自身风险的认识。此外规定合规员在每季度的案件形势分析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在会议上评估。 三、强调业务学习和规章制度学习的重要性。每月至少安排2天时间开展部门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四、对外围系统的柜员进行全面清理。因近期全辖业务人员变动较大,为加强内控,我部对全辖信用卡系统和零售
信贷系统的操作和管理柜员及时进行了清理和更新,并将清理和更新情况登记备案。 一是加强内控精细规范化管理。在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和内控管理漏洞的基础上,由内控合规部牵头制定了《临沂分行加强内控精细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并在全行进行实施。方案要求全行内控管理工作必须从基础工作做起,并严格按照上级行的内控管理、操作规范标准,细化控制管理环节,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完善内控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罚措施,力求做好内控管理的每一项工作,实现科学管理目标。依此方案各专业部室结合自身实际也制定了内控精细规范管理的工作计划。 二是加大对市行部室内控管理考核挂钩的力度。为了强化市行部室落实内控管理职责,从今年起,把上级行及外部监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倒扣分方式计入各部室经营绩效考评得分。考核时,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将问题分为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严重问题、重大违规问题四个层次及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进行考核,按项目分别统计,累计扣分。 三是加大对信贷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等重点业务的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特别是力求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全面扭转管理粗放的被动局面,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并实现全年无案件、无事故的总体
银行公司业务工作思路 去年是我行实施“超常规、跨跃式发展战略”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三年发展规划的第一年。在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支行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坚决贯彻年初支行工作会议所制定的“五个更”的工作思路,确保开好局,起好步。 一、业务经营呈现出超常规的发展态势: (1)各项存款快速增长。至年底本外币总存款余额预计超过8.5亿元,比年初增加3.6亿。其中预计:人民币对公存款增加1.4亿、人民币储蓄增加5800万、人民币同业存款增加8000万;外汇存款增加1000万美元。 (3)经营利润成倍增加。至年末,我行创利水平预计可达1500万元(含结售汇收入),其中人民币利润约为770万,外汇利润约为45万美元,结售汇手续费收入约为350万元。人均利润达21万元。 (4)中间业务大幅度增长。今年我行国际结算和结售汇总量稳居全辖第二位,已逼近第一位。预计全年将完成国际结算量2.5亿美元、结售汇约1亿美元。外汇业务收手续费收入有较大的增长,预计可达350万,相当于我利润的20%左右。 二、主要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 2、坚持品种创新和服务创新,多方位发展零售业务。 5、紧抓清非收息工作不放松。今年以来,我行对清非收息工作早布置、早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是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不盘;另一方面只要符合盘活规定三原则的,要大胆盘活。
针对客户经理对盘活旧贷有担忧的思想问题,支行重申一要认真审批严格把关。二是符合分行盘活原则的企业,要有负责任的态度大胆盘;如果客户经理在这个问题上消极对待,支行将严肃处理;三是明确各阶段的重点清非目标,一户一策,加大进度的落实,每日追踪;对赖帐不还的企业拿出典型,实施有效手段进行催收。四是抓紧农贷收息工作。这项收息来源往年是我行提高收息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今年总体效果不明显;五是积极清收大户欠息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通过努力,今年我行不良贷款上半年实现了下降,下半年受贷款形态调整影响,预计使年末数比年初增400多万元。 6、努力提高资金营运水平,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利润。从年初开始,支行就要求业务部和计财科加大对我行各季度资金营运状况的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办公室在行政后勤保障上也十分强调节约费用开支,加强了费用控制,制订了一系列有效的办法,如加强对车辆费用,水电邮等营运费用的控制,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和公杂费的管理,把钱用在业务发展的关键上。 3、开展“创一流服务,树农行品牌”活动,追求服务上档次。年初以来,支行十分重视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多次研究和部署改进服务的有效措施,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了全行文明优质服务的观念,使今年我行的整体服务水平又有新的提高。我行一是坚持了去年“一流服务现象会”总结出来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推行每周升旗仪式、班前讲评制、每日一星、值班经理制等制度化活动,并使这些措施得到巩固、加强和提高;二是坚持深入开展服务技能练兵和家居设计工作室家居设计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