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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所谓的企业金融投资指的是在金融市场上,企业的一切有关金融买卖的投资行为。而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指的是,在开展具体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对投资活动的未来收益存在着不确定性的判断,投资可能会面临着损失,甚至是连本金都不能够收回,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就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金额投资的风险,贯穿于金融投资的全过程,在金融体制不够健全与市场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在开展金融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就会受到许多不可控因素或者是偶发因素的影响,阻碍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就需要重视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的能力。
从引发风险发生的环境上来说,可以将金融投资风险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而外部风险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政策风险、资本市场结构的缺陷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的各项客观因素引起的,有投资制度风险、金融投资操作的人员风险、风险的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等。
企业在开展金融投资决策的时候,常常会忽视对投资风险的详细分析,单方面地追求某些投资项目带来的高收益,没有意识到高收益背后存在的高风险,就盲目地进行投资。开展金融投资决策,是需要严格地按照有关的内部程序来进行,当企业在面临重大的金融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需要由专门机构或者是中介机构,来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并且还需要组织投资审议,在经过科学的研究与分析后,才决定该项决策是否需要投资。部分企业缺乏完善的投资决策制度,在需要投资的时候,缺乏可行性分析,对投资的金融产品与项目没有深入的了解,盲目地购入与企业自身经营情况不相匹配的金融投资产品,就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企业开展金融投资活动的过程中,有专门的操作人员是专门负责企业的金融交易活动的,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因此,金融操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与其道德水平都显得极其重要,会直接与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相互联系在一起。一些企业在组织内部机构的时候,在金融投资操作人员岗位的调配上,常常忽视了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容易出现将财务人员调配到该岗位的情况,也缺少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锻炼,操作人员在负责投资决策项目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各种失误,就会降低企业的实际收益。与此同时,一些缺乏职业道德操守的操作人员,为了能够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可能会利用职务的便利,故意地泄露或者是故意操作失误,对企业的金融投资造成严重的损害。
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决策的时候,风险投资机制不够完善是影响其收益的重要因素,风险贯穿于投资活动的全过程。在金融投资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一旦出现风险,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直接动摇企业的正常经营。在实际中,有很多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全面,没有严格地落实到日常的金融投资交易管理的各方面。很多企业缺乏对投资金融产品的有效监督与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忽视了对企业资产的管理。有关人员对金融投资风险的识别能力低,并没有对金融投资风险保持着的警惕性与敏感性,无法及时地识别有关的风险。再加上一些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全面与具体,无法真正地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挥出风险控制机制的作用,风险控制机制流于形式,就会加大企业的投资风险。
企业要提高金融投资风险规避的能力,就要以金融投资业务的需求为核心,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能够明确各个工作之间的内容与范围,确定相关机构与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坚持不相容职业相分离的原则,相互分离决策、执行、资金管理与财务部门等岗位,并且还需要加大制约与监督的力度,严格禁止同一个部门或者是个人来负责办理交易性金融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以及未经授权的人员参与到金融风险投资业务的过程中。此外,企业还需要健全金融投资人员队伍,加强对投资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投资操作人员在金融、财务、投资、计算机以及法律等专业的知识结构,重视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升其综合能力,进而减少内部风险发生的概率。同时,还可以借助于薪酬机制,加强绩效考评,将金融投资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投资利益整合在一起,来确保金融投资人员不会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提高金融投资风险的规避能力,就需要健全授权审批制度,也就是说,需要按照投资项目的重要性与投资金额的大小,由不同的机构来审批相关的项目。如果是重要的、投资金额大的项目,应当要召开董事会,来商讨有关的投资决策,并且还要争取到2/3以上的股东投票权,才能够进一步开展该项金融投资项目。另一方面,还需要健全投资追责制度,将企业的投资效益与有关的投资决策人员的利益相互结合起来,当该项金融投资决策发生亏损的时候,参与到其中的决策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来激发决策人员对项目的责任心。此外,企业的投资部门还需要定期向管理层与董事会提供金融投资工作的有关报告,详细地记录该段时间内金融投资的盈亏情况,进行投资结果分析,并且还需要提高风险辨别的能力,寻找潜在的风险,加以防范。
首先,企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需要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认识到风险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健全科学的金融投资风险防范的应急机制。比如说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能够统一地管理企业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及时制定金融投资风险的预防措施。其次,还需要健全内部的经营管理体系,提高各项活动开展的规范性。并且,还需要提高对自身经营状况的认识,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考虑自身可以承担金融风险的大小,切记盲目地开展金融投资决策,而是应该在科学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各项的投资决策。最后,还需要健全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风险应急预案,考虑风险的损失,开展严格、规范的管理。
中国的家庭资产以金融学角度来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非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资产两个方面。非金融资产主要表现为实物形式,比如:房地a、家具、家电、经营性固定资产、汽车等几个多个方面。金融资产则表现为金融产品的形式。比如:银行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债券、期货等等。从国家统计局网站上所显示的数据来进行分析,最富裕的10%家庭占有所有家庭财富总资产的85%左右,在这些财富中金融资产占比为60%,非金融资产占比为91%左右。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的家庭财富主要集中于少数家庭中,同时也反映出了家庭财富以一种不均衡的财富结合进行分布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基于网络技术所延伸的金融产品类型开始在我国得到了高速发展。从当前我国较为主流的几个互联网金融类型进行分析发现,互联网银行以及供应链金融还处于一个初始化阶段,相对还在一个摸索阶段。P2P以及金融网销等互联网金融类型已经呈现出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互联网金融类型的发展,对于家庭财富管理思维及方式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为家庭理财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甚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模式下的家庭财富管理的理念。经过笔者的整理与分析,对于我国家庭财富管理产生影响的几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P2P模式对于家庭财富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打破了传统家庭财富管理思维,并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家庭财富管理的资产选择。这种模式改变了我国家庭财富管理中倾向于资金安全性的思维模式,为有资金需求的个人、企业与拥有资金盈余的家庭之间构建了一个沟通平台,让家庭投资渠道有了一个新的投资方向。可以说P2P模式,是一个为家庭投资提供对称信息的方式。不仅缓解了有资金需求的个人以及企业的借贷难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家庭财富投资起点高、风险大的问题。P2P模式主要所面向的是具有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较优质的中小企业,再由线下金融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合作,将家庭财富投资风险降到了最小化。同时,整个投资过程去除了许多的中间环节,能够让家庭投资可以直接获得,提升了其投资收益,让家庭投资收益最大化,通过整合实现多方共赢。
众筹平台的出现对于家庭财富管理而言,起到了延伸投资深度的目的。可以让家庭理财从债务投资向风险投资项目延伸,并从中获取到更高的投资收益。通过情况下,家庭理财更倾向于资金安全的投资项目。以往家庭财富投资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能够参与到风险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较小。众筹平台为家庭财富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项目,而且其平台拥有高效的审核机制。为家庭财富投资与项目搭建起了直接沟通的渠道,可以让家庭财富投资更加合理化。众筹平台让家庭参与到项目中,并可以对其投资项目进行监控与了解,从所投资项目中获取收益分红。众筹平台为家庭财富投资提供了标准化的项目投资方案及商业计划,当家庭理财参与到项目投资中时,无须搜索特定的信息,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家庭风险投资的时间。同时,众筹平台为家庭财富管理提供了信息分享,透明化整个项目的谈判及融资速率,并将整个融资过程简化,为家庭财富管理提供了投资判断信息。其投资信息的公开性,可以让家庭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共享与交流,从而让家庭资产投资决策趋向于理性化。
随着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的不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家庭财富管理效率。可以让家庭更加快捷地对其资产投资进行合理化、科学化的组合与管理。而且网络销售的金融产品呈现出丰富的种类,为家庭理财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财方案,方便家庭财富的投资选择。此外,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为了方便家庭理财,为其提供了丰富的接入形式,让家庭能够借助智能终端以及线下柜台、自助设备等。对金融产品进行分方位了解,让其在进行投资时可以更快捷地变更金融产品选择策略。对于金融产品网络销售而言,在进行其产品设计时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产品形态,扩宽了家庭财富管理服务的广度及深度,以多元化的产品类型为家庭理财提供了丰富的投资种类。比如:票据、实物回购、P2P、约定收益类基金等金融产品。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参与到金融产品投资的家庭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趋势。
在此环节中,政府应该发挥出其职能作用,通过完善征信体系来提升互联网金融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通过政府规划,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管理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以及监管主体,为主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相应的主导、辅助,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透明度,降低家庭财富投资风险。
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应该加大对家庭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因此,家庭投资者在一定程度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应该在家庭投资者投资前为其提供更全面的投资信息。当家庭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威胁时,相关立法应该更加倾向于保护家庭投资者,不仅能够稳定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同时还能够增强家庭投资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信心。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丰富了家庭资产的投资渠道,让其可以根据自身家庭投资的风险偏好以及资产特点合理化选择资产组合进行家庭理财。互联网金融对于家庭财富管理思维及方式产生影响的同时,政府应该发挥出其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提升其信息透明度,将家庭财富投资风险降低到最小化。
通常认为,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采用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财政投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我国财政投融资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进入8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我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包括各项财政周转金、预算执行中的间歇资金、专户储存的预算沉淀资金以及行政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既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又不能适应市场的进程,适时地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和借助于一些社会财力,甚至一些应纳入财政投融资范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领导、规划,财政投融资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主要表现在:(1)财政投融资的机构名目众多,既有财政信用机构,又有财政部门内设的诸如农财处、行政处等业务机构,还有政策性银行,形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2)财政投融资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与法制管理。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一些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却通过财政投融资筹措资金,从而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了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这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还会导致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而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目前,在许多财政投融资项目上,有偿资金往往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也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当前,投资的决策权都在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机构手中,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单位的管理实行以投资项目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法人为中心,投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状况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国有企业缺乏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投资的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较差。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投融资应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预算拨款,但作为无偿使用的资金,预算拨款在整个资金来源中不能占太大比重。二是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从发展趋势看,应将其成为重要资金来源。三是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诸如向各专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等。四是各种民间资金,应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中间歇资金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那些周转快、间歇时间短的预算外资金。六是增加政策性银行筹资量。财政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是:致力于公共福利的增进;不能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扭曲和障碍;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的投资选择和偏好;不宜损害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质,进行风险性投资。为此,应进一步明确财政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过去忽视的范围和领域。
1.建立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通过编制财政投融资信贷资金综合计划、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计划和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计划,全面反映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投资预期收益等情况,从长远看,财政投融资计划应成为政府的“第二预算”,由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并列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
3.建立合理、高效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并实行现代化管理。中央一级可考虑在财政部内部设置专门管理财政投融资的机构,统管全国的财政投融资工作,制定全国的财政投融资政策,同时负责中央财政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4.从国际经验来看,凡是市场经济活跃的国家,其法制都很健全。因此,应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融资法规、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等,使财政投融资活动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对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家居设计工作室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国外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主要有: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
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财政投融资活动要严格遵照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对财政投融资资金进行流动性、安全性管理。财政投融资不能唯成分论,而要以社会经济效益高低来决定投融资领域。二是虽然财政投融资体制强调自上而下一致的政策导向机制,但必须借助市场投融资体制,实施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同时,财政投融家居设计工作室资的政策性导向,要对市场投融资的方向、规模发挥引导效应,使市场投融资逐步纳入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和短视行为。三是在投融资项目选择上,市场投融资活动要优先参与竞争,凡是适合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项目,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应向其提供资金,而且,在必须通过财政投融资扶持和发展的领域,财政投融资要注意更多体现政府的经济长期战略,注重宏观平衡和结构均衡。
财政投融资最大的风险源自财政投融资的产权责任模糊。财政投融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融资主体,是来源于政府的政权行使者和国有经济的代表者双元身份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这双元身份和双重职能在具体实施中,容易被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所混淆,致使财政投融资活动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产生低效率和腐败。因此,为减小财政投融资风险,要通过委托和关系,明确资金托管、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个层次的产权关系,落实各个投资主体的责、权、利。
财政投融资是本世纪40年代后期产生的一个新概念,是一个同财政、金融有着密切联系的独特经济范畴,并以其独特作用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所谓财政投融资,按日本当代著名财政学这井手文雄的解释为:以特定的财政资金,对指定的特别会计、政府关系机关和各种特殊法人进行投资和借贷,以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也就是说,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由财政统一掌握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入股)或融资(贷款方式),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部门、企业或事业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所以它也称为政策性金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投融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它服务于国家的宏观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其具体作用可大致归纳如下:1.对国家财政预算资金起着补充作用,为政府实施政策提供资金保障。2.对国库短期资金调度和调节国债市场起着重要作用,对基础产业、公共设施等部门的贷款,减轻了民间金融机构对经营效益低的部门的贷款压力。3.有利于国家调控国民收入分配,起到引导投资和消费、平抑物价、重新改变分配格局,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的作用。
第一,从来源上看,我国财政投融资大抵没有跳出财政预称这个圈子,规模较小,目前的融资渠道除了预称内少量拨款和财政暂时闲置资金外就是举债、融资渠道窄,融资金额少。
第二,从运用上看,主要用于短期融资,注重宏观效益不够,没有体现出较强的政策性。目前的财政投融资,受财政预算内资金紧张的影响,本应用作本金的资金,部分被直接划作预算收入无偿使用。投资针对企业不针对行业,一方面造成企业间技术基础上的差距,不利于平等竞争,另一方面曲解了调整产业结构的意图,这种急功迫利的短期行为极易减弱财政投融资的作用,对财政投融资的未来发展十分不利。
第三,从管理上看,缺乏全国统一的领导、规划和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从中央到地方,财政信用资金的种类繁多,管理机构也多,由于各类资金分散管理并自成体系,不仅资金的规模效益不高,而且难以形成有效的调节力量。
在世界各国财政投融资的实践中,日本是运用财政投融资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它的财政投融资方式及其管理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1.日本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1)产业投资特别会计的资金;(2)资金运用都特别会计的资金;()3简易生命保险和邮政年金特别会计的资金;(4)公募债借入资金。用上述资金作为原资,向公社、公库、公团等进行投资或贷款,不断回收,滚动增值。经过长期积累家居设计工作室,目前日本的财政投融资的资金规模已达到一般会计(指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规模的41%左右,被称为日本的第二预算。
2.日本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实行政策性和有偿性兼顾的原则通常不是由政府直接进行投资,而是向若干中介机构——财政投融资机构提供融资,由它们进行特定项目的投资。财政投融资机构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事业机构,包括公团、事业团体和特殊会社、特别会计。这些机构利用从大藏省借入的财政投融资资金兴办各种事业,然后以事业收益偿还贷款本息。另一类是政府有关金融机构,包括两行(日本进出口银行、日本开发银行)、十库(国民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构)和一基金(海外经济合作基金)。这类机构不吸收存款,它们将借来的财政投融资资金按照产业政策转贷出去,从中获取利差收入。它们的投向主要考虑是否为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
3.日本财政投融资管理:根据日本的“资金运用部法”和“简易生命保险和邮政年金积累运用等”的规定,资金运用部资金由大藏省管理,简易保险资金由邮政大臣管理,但都需经过资金运用审议会的审查批准。大藏省理财局负责编制每年的财政投融资计划家居设计工作室,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并与政府的一般会计预算协调一致,保证资金到位。每年度的财政投融资计划作为政府一般会计预算的参考资料提交国会监督。同时又设立了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弹性条款,使它比一般会计更具有灵活运用的能力,既维护了国会对预算审议的权力,又保留了财政融资的灵活性特点。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日本已建立了完整的财政投融资制度体系,并在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稳定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应区别于一般财政资金,以有偿性资金为主,且具有长期产业投资的部分,但在财政投融资制度确立初期还需国家财政予以支持。一是预算拨款作为无偿来源,在整个资金来源中不能占太大比重。二是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从发展趋势看,应成为其重要来源。三是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诸如向各专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等。四是各种民间资金,应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中间歇资金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那些因转快,间歇时间短的预算外资金。
当前应开拓财政投融资的筹资新方式:一是要大胆引进外资,可借助政府信誉,也可以财政担保方式鼓励企业和部门投资项目大胆借用外资。二是突破行政区划限制,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三是适当吸收社会个人资金。可考虑创立社会共同基金,吸收社会小额投资者资金,也可以适当方式吸收个人大额信托存款。四是发行地方财政建设债券,诸如可增大市建建设债发行量等。五是增大政策性银行筹资量,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担负着包括农业在内的基础产业政策性融资任务,有必要随着国内信用总量的增长相应增大上述两家政策性银行的筹资量。
(1)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的方式,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性质确定,一般可采取出资(即投资)和融资(包括贷款和购买有价证券)两种方式。这其中又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合作投资、贴息贷款、贷款担保、融资租赁、联营投资等多种灵活的投资形式。投放领域应包括:一是对基础产业的投资;二是公共设施建设;三是社会福利方面的建设;四是需要进行政策性鼓励和支持和领域。财政投融资的重点要根据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产业演进规律和国情确定,加强交通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应作为目前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同时积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支持企业现代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县乡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
(2)从资金使用对象上看,一是资金的直接运用者,如从事基础产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的国有事业单位等;二是资金的间接融通者,如政府金融机构等,通过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提供贷款。财政投融资利率的确立应本着有计划、低利率、长期限的原则确定。
(1)建立财政投融资投资计划编制制度,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用途分类、投资预期收益等。从长远看,财政投融资计划应为“第二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列入国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需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及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
2013年以来企业和政府部门传统债务融资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另一方面债券违约的警报声打破了刚性兑付的惯性思维。
对于银行投行部门来说,如何积极应对这种复杂的局势,甚至从中走出一条投行创新之路,成为每个银行投行部人员都关注的现实问题。
投资银行是最典型的投资性金融机构,一般认为,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为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公司(资产)并购和重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是,投资银行主要服务于直接融资,其收益主要来源于服务手续费和佣金等。
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立足于自身对政策和市场信息敏锐的洞察力、深厚的金融知识、丰富的渠道资源,借助于市场资金,通过市场合作,为客户提供深度金融服务。
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约定进行投资及获取收益的金融产品。中国的理财产品是近几年来新产生的金融现象,但自2004年初创至今,成长速度迅速,尤其是2008年以来,在4万亿的流动性刺激下,债务融资市场进入黄金时期,各金融机构的投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也从中受益匪浅。据估计2015年,针对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达30000款,而发行规模更是达到25万亿元人民币,已经大到足以对中国的经济金融产生显著性影响。
从金融脱媒的角度来说,在当前居民脱媒化渠道还很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是主动出让利益给广大存款人,看起来像是自挖墙角,应该并无动力推出理财产品的,然而实际上,银行理财产品在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均有其快速发展的必然性。
2006年以后,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的膨胀非常快速,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监管套利驱动,主要是信贷额度监管套利驱动。
信贷额度套利为银行带来多方面收益:一是通过信贷资产的(类)证券化、表外化,银行腾出新的信贷额度,以满足客户需求,而且,资产(类)证券化也能够为银行贡献较好的中间业务收入,迎合了银行优化业务结构的需求。二是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被移出资产负债表,在现有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下不再占用或是仅部分占用资本,这方面收益也为银行所看重。三是表外化的信贷资产可以不用计提拨备或部分计提拨备。
出于应对未来风险的考虑,中国居民配置在现金和存款上的金融资产占比显著偏高,但在中国长期的利率管制环境下,存款收益被严重压低,从而构成存款脱媒化的需求动力。据分析,人均GDP数字与存款在居民金融资产中的占比之间呈现非常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随着未来中国经济的继续成长和人均GDP水平的持续提高,大量的存款将会脱媒,而寻求资产管理服务。
中国居民金融资产的脱媒需求,是为了替代存款、获取更高的回报率,但对显著加大风险资产特别是股权资产的配置比例的意愿相对不是那么强烈,而隐含银行信用背书的银行理财产品,则很好的迎合了社会资金的脱媒和财富管理需求。可见,理财产品的增长代表了存款脱媒的长期趋势,也是短期内应对通胀带来的负利率的理财需求的集中快速释放。
然而,银行理财产品在受到投资者依赖和追捧的同时,也蕴含着流动性风险和或有负债风险,在极端情境下可能构成重大危机,监管部门对于理财产品进行了持续的监管和规范,不但是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也包括维护现有监管框架的有效性、防止监管套利、防止银行恶性存款竞争等意图。
从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运作进行了持续的规范,但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套利行为禁而不止。究其原因,一是银行理财业务不断通过金融创新规避监管创新,二是监管层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鼓励和支持银行做大理财产品的,这既可以成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也可以帮助银行业更好应对脱媒化挑战。
因此,预计未来监管的重点仍将会放在规范各类金融资产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方面,因为这是最挑战信贷管控体制有效性,也最容易造成风险传染的环节。但由于理财产品涉及了一行三会各自分管的广义投行业务,这意味着银行仍然可以通过创新来绕过新的监管措施。所以,理财产品背后反映是金融自由化的市场需求,而从国外金融创新经验来看,在这强大需求的推动下,监管政策通常会被无效化。
2012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和保监会密集并实施了一系列涉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法规,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至此取得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均可以设计发行以债权类投资为特征的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这意味着国内的资本市场正在全面进入以泛资管时代为代表的竞争、创新和混业经营时代。
泛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类具有中国市场特色的业务,为各类理财产品提供主要的收益,从业务实践看,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主体或通道,参与金融资产经营运作的资产管理服务,主要表现为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基金资产管理、保险投资计划、资产证券化、资金和债券/股票的直投、结构化融资等业务形式,以及相关的增信、贴现、回购、分销等行为。
多种资产管理机构相继为投资者带来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形成多元产品的市场格局,在丰富和完善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化了中国理财市场的竞争。
无论金融市场如何被监管分割,但金融业对现金流的控制渴求是天生的。因此,如何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创新,获取最大的客户群体和货币流量是商业银行当前的首要之务。
发明新的交易模式能大幅领跑市场,如能抓住有效时间窗口则回报较高。这要求商业银行的对监管政策要有深厚研究能力、对经济形势要有准确的预判,适用于大型银行。
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采用银行-信托合作模式,现在随着泛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证券合作、银行-基金合作的模式渐渐增多。新模式下的产品线更丰富,更重要的是后加入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公司要求的渠道成本较要更低。
另外,银监会也推出了官方创新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该产品被市场喻为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神器。首先,该产品具有标准资产的特征,有利于非标资产标准化,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另外,银行还掌握了认购该产品的重金,相比其他金融行业,银行完全可以独力为客户提供融资产品包装、发行、认购全流程服务,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毫无介入空间。预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今后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较大冲击,引发银行业务“脱媒”。商业银行在推动该业务上应密切跟踪官方相关政策,作好随时应对的准备。
面对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掘客户资源,对其进行细分,并通过投资策略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精细化,来满足其投融资需求。在此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自己的特色品牌。
地方城商行在全国性优质项目资源的获取上具有相对劣势,但区域内客户基础较好,可以做大银行承兑汇票等风险较低、技术要求不高的传统业务规模,并通过理财产品来消化规模,形成可观的流量收益。相比一般的募投项目,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甄别重点在于票据的真实性识别,对城商行的项目审查能力要求不高,兑付风险较小,流动性管理的压力较轻,利于通过期限错配扩大收益。
当下全国蔓延着一股“金融热”,这对商业银行来说,不仅仅是激烈的竞争,也可以是无限广阔的合作机会。
商业银行、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的程度越来越深入和广泛,众多理财产品背后的基础资产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结算和托/监/保管服务需求。商业银行有先天的人力、网点优势,若能批量开展资金结算和产品托/监/保管业务,将创造巨大的规模效应,也利于银行摆脱由于激烈竞争带来的业绩波动与利润下降的威胁。
我国商业银行应重点探索和总结各类资产托/监/保管业务的区别,以及相关的特殊要求。
随着监管政策的松动,金融产品不断的被创新和被替代,金融业的竞争越来越同质化,这时金融机构管理资产的能力就非常重要,这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要深入到微观经济中去,把握所处区域和所处时期的经济主题。
政府已经把城镇化建设作为国家近期主要建设内容之一,财经学界也视城镇化为支撑中国经济的重要极点,适时抓住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背后的政府购买行为带来的商机,为地方政府和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支持地方发展,维护客户关系。
众筹融资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新兴互联网金融形式,在国内外均起步较晚。众筹融资不同于传统上的信托、银行理财等类似功能主体,投资人以小额投资为主,一般不设投资门槛;在融资用途上,更多地用于市场前景不确定的新兴类和创意类项目。
目前,众筹融资分为三类,第一是捐赠模式,不求实质性财务回报;第二是债权模式,融资项目或融资人,利用众筹融资后投入使用,按期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是向投资人提供项目建成后的产品作为投资回报;第三是股权模式,众筹投资者根据其投资额获得相应的股份。
普遍情况而言,捐赠式和债权式众筹运用较多,股权式众筹运用较少,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世界大部分国家还未建立起应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融资监管制度,甚至认定其为非法融资。
就国内而言,虽然也出现过各类众筹网站,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类融资参与主体正在慢慢淡出国人视线,一方面是众筹融资在国内起步相对较晚,更主要的是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并不认可众筹融资所涉及的债权、分红、利息等投资回报,仅允许实物回报和捐赠融资两类。另外一个实质性问题,众筹融资更贴近草根融资,天生缺少合格的融资中介来对双方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导致融资欺诈案件频发,即使是金融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相对健全的美国也是如此。